新《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的界定持续引发热议
来源:网络 发表时间:2018-07-25 13:16
央广网南京7月23日消息,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整顿广告市场,消除浮夸虚假等乱象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助推了全新的广告市场生态的塑造。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广告法》的绝对化用语的界定成为近三年来一个持续热议的话题,也引发了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
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者“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给广告发布者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也给市场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带来了较大的争议。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徐德忠认为,新《广告法》中绝对化用语的内涵外延的界定以及处罚的规定,带来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滋生职业讹诈,给寻租带来空间。由于广大小微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违反第九条第(三)款使用“最”字等情况比较多,社会上一批人就利用这种情况,通过恶意举报等形式,抓住企业主担心至少二十万元罚款的心理,讹诈通过私了,甚至通过市场监督部门的奖励等获利。
二、执法尺度不统一,浪费国家行政、诉讼资源。由于《广告法》规定了二十万元的罚款起点线,造成基层执法时,多以二十万元要价,上下没有标准,已经造成了部分违法情节轻微、获利不多、生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主的不满,以致各地大量增加行政复议、法院诉讼的数量,浪费了国家行政、诉讼资源。同时,职业举报者有空可钻,有利可图,大量恶意举报,已经形成职业化产业链,给基层市场监督者带来执法工作量的压力,浪费行政资源。
三、肆意扩大处罚面,损害政府形象。《广告法》本意是打击虚假广告等违法获利、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但由于上述职业举报、寻租人员的存在以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大量无意识违法,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小微企业主苦不堪言,责骂政府及行政人员,与政府关系紧张,损害了政府形象。譬如:“‘最’专业的咨询”,包装袋上有“最好吃”字样,“提供‘最好’的服务”等等。
四、自媒体等成为问题新焦点。由于大量新的自媒体形式的出现,广告的含义被扩大了,例如,微信公众号上的功能介绍、网站或微博中的文章、微信群里的推荐等等。
鉴于上述情况,徐德忠博士认为释法、执法部门应出台相应措施和执行细则,她建议:一、考虑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依据违法收入的具体处罚标准,明确对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违法收入和社会危害的以教育、警告为主,即使罚款,金额也不宜太高。二、严禁处罚金额与举报奖励金额挂钩,杜绝恶意举报,严惩寻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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