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道路两旁人行道禁设户外广告牌

来源:新浪网    发表时间:2016-10-31 08:38

【摘要】市民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旁和周边的广告不陌生。不过,广告牌位设置的不规范会对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这一局面有望得到改善。

日前,惠州市政府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

道路两旁人行道及店铺前不可设置落地广告、住宅楼屋顶禁止设置、公园绿地等公用场所户外广告设施需公开招投标……记者注意到,两项新举措针对当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门槛、设置标准和经营规范等方面均予以优化和标准化。

广告牌空置3个月需悬挂公益广告

两年前,东江大桥、惠州大桥等主干道两旁,都设置了满满的灯箱旗,但随着城市形象提升的需求,这些户外广告设置已悄然消失。新规定的实施将让这一趋势扩大化。未来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住宅楼宇屋顶、店铺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和绿化带等,都将禁止设置广告。

在覆盖区域上,规定明确不单是针对中心城区,还包括惠阳、大亚湾和仲恺在内的市区范围都将整治完善,合理合规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广告和进行商业经营。负责制定措施的市住建局负责人介绍,户外广告不单是经济行为,同时也是城市形象的体现。规范和优化后,让景区、街道等公共地方的广告设置与周边相协调,有利于城市“门面”的提升。

户外广告设置的指标要求上,规定指出应该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且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大方、主题突出,并保持光亮、整洁。另外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则应该拆除或悬挂公益广告等。而在设置门槛的设定上,规定对于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以及利用公益广告牌发布商业广告等行为都将被严令禁止。

广告场地使用权需公开招投标

具体到如何使用和经营,规定指出,利用公用设施、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或在上述场所原有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设置的,须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挂牌竞价、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在期限设定上,市住建局负责人表示,肯定要设置期限而不能是长期的行为,要根据各个发展阶段的价格和经营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以实现资源使用率的最大化。记者注意到,规定要求单次招标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

办法针对这一实施过程作出有效补充,明确指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或公路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投标工作,交易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然而也有例外。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但对于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非固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则无须进行公开交易。

到招投标结束之后如何经营?办法要求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竞标结果签订书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合同,明确广告场地使用权期限、费用缴交程序及户外广告设置时间、标准、安全要求等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理清部门责权规避交叉行政

由于户外广告的设置具有分布区域广、涉及企业多等特点,这给部门监管带来压力。依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涉及工商、规划和城管等多部门而变得复杂。

“这一情况在以往监管过程中就有,部分问题出现交叉,出现可管可不管的局面。”市住建局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规定和办法对此有效规避。规定中细化了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记者在规定中看到,除了明确了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批工作。另外,对于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批,以及城管部门受理临时非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都予以理清。

在广告设施运营维护方面新规则明确责任主体。指出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即是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同时,责任人须将联系电话明确标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的,需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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